【 津注协〔2012〕107号】 GZ%vFj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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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04】 各会计师事务所: %rwvY`\
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的必要措施,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环节,也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力手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将组织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Pus;*s
一、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市注协将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涉及注师资格被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关注近年新批的事务所。 orjtwF>^
二、年检对象 OAXA<
凡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参加我会的年度检查。 J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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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cL9gaD$;)
(一)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Q.N!b7r7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mG[jR*JW
(三)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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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费缴纳情况; 7O55mc>cF
(五)社保参保情况; 2 7)IfE
(六)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S~ /2Bw!2
(七)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OBWb0t5H?
四、年检要求 Lm[,^k
(一)各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撰写本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总结,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12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并于2013年2月6日前,将有关附表(1-7)及年检总结,连同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上报市注协。 URb8[~dR: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市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m+Q(2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v0C+DKi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pX&bX_F{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MT!Y!*-5
4、受刑事处罚的; NK0'\~7&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J _rrc;F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TtkHMPlm_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H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