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3-30】 津注协〔2009〕9号各
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进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印发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我会已对此进行了转发。几年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本着加强
管理与积极服务并重的原则,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陆续出台了一些注册会计师转所的相关规定,收到了较好效果。我市的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在全市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下,逐步进入正常发展阶段。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注册会计师的转所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有关问题,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做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dM4B'OA?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原则上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符合转入“协会代管”状态的注册会计师,由本人向协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 iAwD8-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填报“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在“转出所意见”栏和“转入所意见”栏必须由主任会计师本人署名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否则我会将不予授理注册会计师的转所申请。 上报转所申请时应具备的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与转入所签订的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 (四)我会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PWUS@I 三、外省市在我市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时,其分所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关系应当转入我会。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的,应当报我会备案,同时应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备案表”(附表2)。
!:"$1kh1(" 四、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时,如为原转出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在向我会提交转所申请时,应附相关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不得申请转所。待清算工作结束后,此类人员可持财政部门“授理回执”、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工商部门“私营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到我会办理转所等手续。
;:nx6wi 五、注册会计师的转会申请,先向转出协会提交有关材料,待转出协会同意后,再向转入协会提交申请,同时将注册会计师本人的人事档案转入事务所在人事代理机构设立的存档专户。
"V|&s/9 六、转为“协会代管”状态的注册会计师,应将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交回我会,暂不得继续执业。“协会代管”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我会将撤销其注册。如本人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我会再另行授理。
onqfmQ,3E 七、转入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前核对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
www.acc.gov.cn)和行业管理系统(cmis.cicpa.org.cn)的个人信息,自行补充、完善不准确的内容,也可向我会及转出事务所沟通、了解有关情况,然后再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转所申请。
*f<+yF{=A 八、为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支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保持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原则上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不得两次转所。
Z'=:Bo{ 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
{HoeK>rd 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备案表(附表2)
\zOo[/-<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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