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3-30】 津注协〔2009〕9号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印发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我会已对此进行了转发。几年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本着加强管理与积极服务并重的原则,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陆续出台了一些注册会计师转所的相关规定,收到了较好效果。我市的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在全市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下,逐步进入正常发展阶段。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注册会计师的转所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有关问题,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做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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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原则上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符合转入“协会代管”状态的注册会计师,由本人向协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nR#a)et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填报“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在“转出所意见”栏和“转入所意见”栏必须由主任会计师本人署名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否则我会将不予授理注册会计师的转所申请。 上报转所申请时应具备的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与转入所签订的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 (四)我会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kOz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