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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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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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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3-03-07
  【发布时间:2009-02-09】                 会协[2009]2号 SS;'g4h\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I -FJ/CJ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L,3EBG  
  一、为保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 k@mJW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j{m{hVa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9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3月1 5日前,将地方注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LH~ t5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09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按属地原则上报分所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后,由总所汇总其分所的材料,并于3月1 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中注协。 nxuR^6 Ai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注协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08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证券资格所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证券许可证。 E/d\ebX|  
  四、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9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仍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分所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五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但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将注册会计师的年龄结构划分为40岁以下、40-60岁和60岁以上三个阶段,与行业系统中的划分标准一致。 ^<aj~0v  
  同时,为便于公众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开展情况,披露时除总收入外,增加“审计收入”项目。 ^w*vux|F  
  五、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3月15日前,将《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中注协。 ?xE'i[F @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z -nV!#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注册部刘伟(010)68721166-1602;赵彦(010)68721166-5511。 You~ 6d6Om  
  电子邮箱: dcwj@cicpa.org.cn A.!3{pAb  
  附表: kPnuU!  
  1.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k 2^A  
  2.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Sh<A936/E  
  3.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 !U1V('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gdqE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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