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12-30】 R}'kF63u*
津注协〔2005〕76号 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为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保障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注协[2004]70号),通过实践收到较好效果。最近,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又连续下发了一系列有关注册、转所等相关文件,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全行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完善事务所以“人合”为特征的管理机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本着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上述意见做出补充修订并明确如下: -'*\KA@u
一、日常管理 #05#@v8.f
(一)凡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应持天津市财政局批准文件、市注协的转所申请表,在三十日内到天津市北方人才服务中心开设专户,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档手续。 O:cta/M
(二)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外省市转入的,应在批准设立并取得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会和人事档案存档手续。 St}j^i
(三)在经营过程中事务所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合伙人(出资人)发生变更,应填写《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应证明材料,在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注协。 ;+t~$5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注册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并在30日内将变更信息向市注协备案:l、姓名;2、身份证号;3、政治面貌;4、职称;5、学历、学位。其中,1、2项变更的,要换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P$?3\`U;
二、关于注册问题 Bt[OGa(q
(一)注册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应提供考试档案号、考核认定的应提供认定批准文件。 m{4e+&S|
(二)在申请注册时, 在职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天津市北方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离、退休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离、退休证。企业改制、内退的应提供市、局级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rj3UF@hb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注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事务所在申报注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注协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u4*7n-(
(四)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每年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yNMnByg3?
三、关于转所问题 0vbiq
(一)为保证事务所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两次转所。新批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新设会计师(评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满一年的不予办理转所。 q] eSDRW
(二)申请设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事务所执业。超过2个月,未办理转所手续的,予以行业惩戒;超过3个月,未办理转所手续的,移交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必须本人提出转所申请,其中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合伙人或股东,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同意、加盖事务所公章后,到市注协申请办理转所手续,经市注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关系。 RLBjl%Q>
(三)担任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 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 ]@)T]
(四)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其所在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相关证明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向市注协申诉。事务所在收到市注协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注协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的理由。否则市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手续。以前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 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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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