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12-30】 }T4"#'`
津注协〔2005〕76号 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为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保障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注协[2004]70号),通过实践收到较好效果。最近,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又连续下发了一系列有关注册、转所等相关文件,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全行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完善事务所以“人合”为特征的管理机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本着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上述意见做出补充修订并明确如下: dl(cYP8L
一、日常管理 D|`[ [
(一)凡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应持天津市财政局批准文件、市注协的转所申请表,在三十日内到天津市北方人才服务中心开设专户,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档手续。 8Z F Ps/HP
(二)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外省市转入的,应在批准设立并取得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会和人事档案存档手续。 4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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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经营过程中事务所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合伙人(出资人)发生变更,应填写《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应证明材料,在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注协。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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