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1-13】 GJ YXCi
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为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执业。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3ZdheenK9
一、关于对新设立会计师(评估)事务所的管理 lAjP'(
1、凡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持天津市财政局批准文件、市注协的转所申请表,在三十日内到人才服务中心开设专户,办理“两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档手续。 q@K8,=/.#
2、外省市在我市设立分所,“两师”为外省市转入的,应在批准设立后三十日内办理转会手续。 vv='.R, D
二、关于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出资人变更的问题在经营过程中事务所的名称、主任会计师、出资人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事务所章程约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同时,请将变更后的事项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注协。 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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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两师”转所问题 ^s*j<fH
1、按照津注协〔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两师”转所,必须事先做好事务所内部业务、财务等工作的交接事宜。一般应先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同意、加盖事务所公章后,到市注协申请办理转所手续。经市注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关系。 *sNZ.Y:.
2、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含聘用的退休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书》,“两师”的调出调入应按照《劳动合同书》规定条款办理。涉及财产、业务等方面争议的应按照事务所章程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事项妥善解决。 R@*mMWW,
3、为保证事务所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两师”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两次转所。“两师”的转所应首先向所在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署明申请日期。各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两师”转所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如“两师”所在事务所拒绝其转出,应在“两师”提出书面转所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注协出具书面意见,否则市注协将按照中注协(会协字〔1998〕369号)文件关于“如果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有书面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转所手续。 &5JTcMC^
4、关于跨所执业问题。“两师”转所必须在办结转所手续后方可执业。今后凡发现“两师”未办结转所手续,擅自到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无论是否出具审计、验资等法定业务报告),将按照有关规定,年检不予通过。 !6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