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
各会计师事务所: F(ydqgH~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见附件8)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lun
-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A4,{ep'Z!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mcd{:/^?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 53:~a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L6_%SGY_iE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0beP7}$
(二)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m]}Ba}J$
(三)2013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3)。 YYn8!FIe
(四)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执业证书原件。 z+yq%O
(五)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V"JIStUj
(六)2012年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g:fvg!_v
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提供以上证明。 'w=|uE {^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_dm0*T ?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ExBZNa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N~=I))i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US)B8}*Z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97O7j@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kMj|()>\
4、受刑事处罚的; <{cY2cx~3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E?:W`!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d[Nc,AMb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eoH"UFYQ#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Fy{yg]O"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CnB[ImMs(A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s c!H4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 #rXc%F
5、应提供但未提供社保参保证明的; Ge`7`D>L
6、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未提交检查申请的。 OCrTzz8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附件5、附件6): !-OZ/^l|O`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hmeP
MK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teS>t!d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TJhH<z"%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3l?|+sU>O
(一)我会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13年2月25日至3月1日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s-A`}
s+
具体办事流程(附件6):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b5|*p(7[
(二)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i-wRwl4aEF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销注册等处理。 %8n<#0v-|4
(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Z2M(euzfi3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our
^J8
七、截至2013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iKaX8c,zI
八、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Vbv^@Kp
九、其他 #4m5I="
(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s_5Ek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上报前,核对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地址、电话、邮编有变更事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更改。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号与实际不一致的,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注册部修改。涉及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0:FKW
(三)事务所报送检查材料之前,应首先登录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点击“注册管理—任职资格检查”,提交年检申请;同时完成综合评价系统指标的填报工作。
67rY+u%
(四)为做好2013年注册会计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体检工作,确保个人信息采集完整准确,请各事务所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统计表》(附件7、EXCEL格式),并将其电子版同年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的文件名为:“XX事务所XX人”,即单位名称与参检师注册会计师合计人数。 ~k&b
(五)申报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注册部联系。 }9\_s*
联系人:福立国 联系电话:88221077 {%3WHGr%L
`e,}7zGR
;9j ]P56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tAN!LI+w
2、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Xq$-&~
3、2013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4>:\es
4、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w3(G!:
5、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9J|eBvxx
6、2013年任职资格检查相关部门会签表
7N 0Bj!
7、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统计表 SEI0G_wk$
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 1TTS@\
{nmu(EP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