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规定,现将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防伪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管理与使用
1.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对作废、破损和当年未使用完的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应在次年报备上年度使用情况时,交回北京注协监管部,同时上报打印版及电子版“2012年度领用防伪标识说明”(附件1)。对丢失的标识由丢失标识的事务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粘贴标识。
3.为便于管理和统计标识的使用情况,各事务所应认真填写《事务所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打印版和电子版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4.申领标识的数量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参考。当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枚时,可持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二、2013年标识的领取
1.2013年标识自2013年1月1日开始使用,2012年度标识继续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2.2012年已完成前三季度报备的事务所持本所介绍信于12月10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预领2013年标识。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务所以打印版和电子版形式将2012年度领用防伪标识说明(附件1)和剩余标识(包括作废、破损的标识)、2012年度全年《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附件2)一并报送北京注协监管部。2012年度标识报备完成后方可继续申领。
3.已领取2012年标识而未报备的事务所应按上述要求完成报备后,方可申领2013年标识。
4.因新批设立、迁址等原因2012年没有领取过标识的事务所,需携带本所介绍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于2012年12月10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预领2013年标识。
三、对存在标识管理混乱、保管不当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将暂停发放标识。
四、2013年,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新版)》(附件3)做如下修改:
1. “报告名称”项目修改成从“下拉式菜单”中选取填列;
2. 增加“业务类型”项目。项目具体填写内容,在“下拉式菜单”中选取填列;
3.新版《备案表》用于2013年度业务报告的报备,请事务所认真填列。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上报的《备案表》仍然使用旧版。
联系人:赵京彦
联系电话:88221103
附件:1、 2011年度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说明
2、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旧版)
3、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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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