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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会《经济法》有限合伙企业复习资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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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19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有限合伙企业 Y3sNr)qss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tXb7~aO  
Rd;~'gbG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f0HV*%8  
~Q{[fy=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K"t :B  
(<g;-pZH%  
  1、合伙人人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gpO_0U4lQ]  
o q'J*6r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f"Vm'0r  
D KMbs   
  3、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GakmROZ@9  
eaZ)1od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1,*Z_ F=y  
>u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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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2-19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bCac .x#jo  
fv 1!^CDia  
  1、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mz,HK0|aC  
  xhVq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n2xn%t{  
`'WY'\|C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cO"Xg<#y  
4- ?`#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w0v5X7  
|Bf:pG!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3<.j`JB@&  
\ `iW__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vd 3  
9 %.<V_$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qc!-Isd~[  
5 xzB1n8  
  【答案】CD  6O|\4c;  
5l7L@Ey  
  2、清算人 =~2 Uv>YG  
1wNY}3  
  (1)一般情况下,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kk %;XSZ  
vS,G<V3B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k`J..f9  
KA* l6`(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AB|VO4-?  
x2IU PM  
  3、财产的清偿顺序 5Z>pa`_$2  
c%,6L<[  
  清算费用,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企业财产多余的部分,视同分配利润。 Nz;*;BQK:  
]bU'G$Qm&s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PAWr1]DI  
dmMr8-w  
  5、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j8T  
;g)Fhdy!  
  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均规定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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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2-19
 5、债务清偿 W%<]_u[-}  
Y>!W&G tu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9 8BBsjkd  
Z.OrHg1  
  相关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h;L$  
]?^xc[  
  6、入伙 NF.6(PG|  
N#!1@!2BN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SG2k .$  
d"`>&8*  
  相关知识点: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j I@$h_n  
Gy7x?  
  7、退伙 eeTaF!W  
zZ0V6T}  
  (1)当然退伙  p:>?  
_eeX]xSSl  
  提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nVA'O  
?D 9#dGK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r!gCh`PiK  
){|Lh(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0aoHv  
mSw?iL  
  相关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QgM_SY|Rj  
T@.m ^|~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W_n.V" hN  
wmCV%g\.d:  
  相关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RX |  
r&~iEO|?\  
  提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I{ZPv"9j^  
)7mJ+d[  
  8、合伙人的性质转变(协议事先约定或者需要全体一致同意) l'8TA~  
!PTbR4s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GM%  
eZkz 1j~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gLy z2  
4J|t}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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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zQfxw?~A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KTJ $#1q  
)%c)-c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y9 ' 3vZ  
ADUI@#vk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E$m *  
u`nn {C4D"  
  另外,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4 V*)0?oYE  
-^"?a]B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B\w`)c  
[6qP;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 M $D  
X*) :N]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R7b*(33  
Qt39H@c|z~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j"=jK ^  
bG?[":k  
  提示:(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dK$dQR#  
h"S/D[  
  4、有限合伙人的财产的出质和转让 ;S j* {  
m <ruFxY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w p81  
C(+BrIS*  
  相关知识点: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ISTb  
@SB+u+mOS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DZZt%n8J  
"VCr^'  
  相关知识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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