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CmiG.7
《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会计凭证的传递是会计核算得以正常、有效进行的前提,科学合理的传递程序应能保证会计凭证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在确定传递程序时,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核算工作量的大小、机构及职责设置的繁简、会计内部分工及职能分割的粗细,等等。要反对无序传递,也要注意防止形式化。只做点表面文章,对提高和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是不会有实际作用的。 qWD(rq+9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B`:l;<&jX
《规范》第五十五条对会计凭证的保管,规定得十分具体。 _gw paAJ
1.传递。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及时是会计凭证传递中的要旨之一。及时传递不仅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是必要的,而且对会计凭证获得必要的保管也是十分关键的。传递不及时,会计凭证散失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m .R**g
2.分类和编号。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分类和编号是保管会计凭证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方便检索的有效措施,否则会计核算很难顺利进行。 v1p^="IHI
3.装订。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5YYBX\MV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1rON8=E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n?"("Fiw
4.复制。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eeA,K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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