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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货币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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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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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9-20
关键词: 货币
  货币是重放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货币作为社会一般财富的代表,其本身的价值并不为人们所重视,人们看重的是其所代表的社会财富的多少,即表现为一定数量票面金额的多少。只要其所代表的社会财富相等,这几张货币与那几张货币,或者此种货币与彼种货币,就在质上相等。因此,作为种类物,货币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o/;"'&E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各种纸币和铸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币是我国境内唯一通行的货币,外国货币、金银都不得作为支付手段。民事主体要实现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人民币为支付手段,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外币黑市交易、逃汇、套汇等非法活动。 l)91v"vJ  
  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是: 4 !M6 RL8{  
  (1)担当物权的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除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对货币行使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  B*Q  
  (2)充当债券的标的物。例如,货币可作为买卖之债中的价款、劳务之债中的酬金。 d Y]i AJ  
  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是: +P"u1q*+p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DBzF\-  
  (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0:k MnHn\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Z`b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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