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DDT_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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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判断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标准就是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合法有效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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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z(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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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hDP/JN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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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有三点需要明确: 75n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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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xzE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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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这被称之为推定撤销制度。 vE6mOM!_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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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FjR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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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还规定了印章使用、期间送达、文书格式等具体的特殊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Tm^89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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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3P~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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