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2373阅读
  • 0回复

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税务行政复议4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connie
 

发帖
1196
学分
2168
经验
15
精华
7355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15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四、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 L97 ~ma  
2PRiiL@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TS!5Wiv  
/^k%sG@?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6_u!{  
_6r[msH"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这一证据规则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y {Bajil  
m;>G]Sbe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U eq  
6k>5+-&_  
  《规则》还明确,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5uU1}  
~]d9 J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在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中,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C~zvP; a  
/!?Tv8TPp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