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 30ta<-
1.一般管辖 Oi-=
Fp
!Un&OAy.!
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JNk6:j&Pf
[oS4WP
2、特殊管辖 Iq["(!7E5
}ofx?s}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VW->ia6
<7R+p;y
1、对国税局税务所、各级国税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8s"Y
Cyu= c1D ;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R?L?6~/q
A8oTcX_
3、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8*tzu-
}{y(&Oy3Y
4、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kX)QHNzP
m]D3ec\K'
5、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xc?
3GVS-?
6、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S\"#E:A
jL]Y;T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