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2012]5号,2012年8月28日) cW2:D$Pe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d;5Q\C`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全国免试管理工作。 f$/D?q3N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审查、上报及下发工作。 e:]$UAzp
第四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s?G@k} {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POf \l
第五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l d@^$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单位的,应当审查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当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_gHJ4(?w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地方考办应当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e-WaK0Ep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应当为应考人员提交申请的年度,并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申请人应当于当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申请。 =W6P>r_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