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K|epPGRr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o4Om}]Ti
第二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的申请,对事务所在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过程中,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专业意见。 p>huRp^w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发表意见,不代表发起设立该委员会的机构的意见。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通过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旨在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提供专家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 :;9F>?VN>0
第三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共9人,由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法务工作者、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等人员组成。 I`!<9OTBj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aht[4(XH5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lgk.CC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lNYt`xp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anOD[
第五条专业法务工作者担任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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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gDpVeBd[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cPlZXf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DCTc&J['
第六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3ca (i/c
第七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ZQV6xoN;r
第八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SHfy".A6.0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JkbQyn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TWX[w
(二)未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ICx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2f[}.6+
(四)其他情形应当予以解聘的。 &OH={Au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x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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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X aMJDa|M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工作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工作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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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工作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初步专业意见。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 uxr #QA
第十二条秘书处应当在工作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调查报告、初步专业意见送达各委员;在工作会议召开前,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送达各委员。 s;ls qQk
第十三条委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形成个人审议工作底稿,在会议结束时提交会议召集人。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