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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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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9-14
  (2012年4月6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sv{847V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F X1ZG!  
  第二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的申请,对事务所在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过程中,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专业意见。 B7-RU<n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发表意见,不代表发起设立该委员会的机构的意见。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通过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旨在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提供专家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 YY4-bNj[p  
  第三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共9人,由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法务工作者、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等人员组成。 D;F{1[s(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Zq ot{s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R) |->"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SH qyvF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MO E  
  第五条专业法务工作者担任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vV`|!5x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H.O(*Q=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cf[vf!vi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g "!\\:M  
  第六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 uC=o>Z{  
  第七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R`MMm  
  第八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Yi rC*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 a/cty0Ch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bn 4 &O  
  (二)未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NyI ;v =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ZAg;q#z j  
  (四)其他情形应当予以解聘的。 ._p""'Sa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2Q$\KRE  
  第十条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i j&p4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工作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工作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 3 j~=-  
  第十一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工作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初步专业意见。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 d\XRUO[  
  第十二条秘书处应当在工作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调查报告、初步专业意见送达各委员;在工作会议召开前,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送达各委员。 ,R-Y~+!  
  第十三条委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形成个人审议工作底稿,在会议结束时提交会议召集人。 +3bfD  
  第十四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工作会议,负责说明有关事项情况。 #Y,A[Y5jX  
  第十五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自行申请参加工作会议的调查质证。当事人到会事宜,由主任委员决定。 bEr.nF  
  第十六条出席工作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iIU( C.I  
  第十七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审议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voRfjsS~  
  第十八条秘书处负责对工作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T2Z[AvNXFk  
  第十九条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r~ uos  
  (一)按时出席鉴定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h;}3r#R{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g^o_\ hp  
  (三)不得有与鉴定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舞弊行为。 Q.(51]'  
  第二十条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请求。 iWXMKu  
  第二十一条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Y/z=^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4&}\BU*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A"/aGCG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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