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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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障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有效运行,规范决策程序和行为,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bj(U?$
二、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L':;Vv~-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其中一次在理事会会议前召开,对拟提交理事会会议的各项议题和报告进行审议。如果会长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对有关工作和事项发表意见。 EiI3$y3;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日程和议题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会长批准。对有1/5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秘书处应当将其列入会议日程。 s['F?GWg
五、会长代表本会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如果会长缺席,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IvetQ+
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理行使投票权。 &GwBxJ
七、常务理事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进行表决。常务理事可对会议决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由会长签署。秘书处负责整理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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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秘书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MR%M[SK1
九、如果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由会长提出人选,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予以更换或增补。 8^p/?R^bu
十、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或推动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Ot+,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