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0B&Y]*
./D$dbu3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8<7GdCME
$m+sNEAa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 和再保险合同。 r8&^>4
J?}WQLVP'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 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保险合同。 ?(m
jx
6{+{lBm=y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maotHn
uN^=<B?B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S:q3QgU=X
=;|QZ"%E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 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