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pUki!TA
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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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团章》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基层团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 |3W\^4>,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在北京注协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团衔接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召集团组织讨论研究“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优”工作的成效将作为评选党、团先进集体的重要标准。行业党委、团委将及时沟通了解工作情况,总结经验,使行业的“推优”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9dSI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5S/h{gq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团支部委员会要在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统一意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标准的倾向。 #z 3tSnmp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在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切实推动党建带团建工作发展。 -Czq[n=0(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0{g @j{Lbz
第六条凡年龄在28周岁以下,参加行业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LS@[O])$'
第七条获得市以上(含市)表彰的优秀团员或各种标兵、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经北京注协团委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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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确定推荐对象的具体标准是: 3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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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进步情况; h[72iVn
(二)具有较强的本职岗位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机构各项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 saQA:W;
(三)生活作风严谨正派,对自身要求严格,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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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2j8^Z
(五)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热心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WH2?_U-8h
(六)主动要求进步,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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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