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人事档案代理部备案单位印章,以后委托存档单位在人事档案代理部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_[='
二、凡在人事档案代理部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1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人事档案代理部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1个月内书面通知人事档案代理部进行变更; 0eP~F2<bC
三、原则上委托人事档案代理部管理的聘用人员应是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非北京户籍人员仅限于接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T9?_ `h
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人事档案代理部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备齐相关材料; Y%@'a~
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人事档案代理部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表,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天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人事档案代理部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 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纳委托存档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费。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l}/UriZ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