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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pW1(1M)[%Z 京会协[2011]096号 转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l&oc/$&|[ FgTWym_ 各有关委托存档单位: y]b&3&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负责人和人事负责人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遵照实施规定做好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工作。同时,结合我协会人才中心存档的具体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OGAC[s~V 一、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在我协会人才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集体存档的原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办法(附件1)的程序办理。 #0'%51Jcl 二、涉及退休人员为委托人才中心代理人事档案存档的具有北京户籍,已经办理和正在办理退休的人员。 .l +yK-BZ 三、在人才中心存档的于2011年8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目前为130人,涉及7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附件2),请各用人单位尽快按照操作办法持申报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OdY&5^ 四、用人单位到人才中心办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提取手续时需要携带: R;`C;Rbf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批复; ^]ig*oS\` 2.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 pT'jX^BU 3.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N!(;G 4. 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tl+
9SBl 5. 退休人员的存档卡片和2份存档合同。 vz3#.a~2 联系人:王玉兰 88221096 赵影 88221101 ']DUCu 五、《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实施,为非有公制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法保护,优化了首都发展环境。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及时办理。目前尚未涉及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操作办法,确保今后本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顺利实施。 IHcR/\mz 六、请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人事档案数量认真核对、及时清理,对已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人事档案要在其离开一个月内办理转出或转所手续。
95l)w *5d6Q 附件:1、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ky=h7#wdv- i:\|G^h p}K.-S`MQ @"__2\ 0 Q Zv}\C-c JUdQ Q @~8* R/Z
zmb{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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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xA SH-9 G-eSHv Zgt(zh_l s"B+),Jod )>I-j$%=2 )SyU ,yH\nqEz M$U Zn 主题词:注协 转发 办法 通知 a9y+FCA z4{:X Da 抄送:杨慕彦副局长,郭文杰会长、副会长 +l<l3uBNS ]_43U`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1年8月9日印发 qrufnu5cC
]Gf`nJDV 6|Xe ],u 附件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服发〔2011〕9号 RZP7h>y6@ 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e-*-91D ~}RfepM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gsBbQ+qA 为扶持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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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qylI/,y{ 二、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有统筹外负担费用的,应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按有关要求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gR%PN 三、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扩大适用范围,不得放宽审核条件。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jM-XK 四、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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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A 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f"SK3hI$p IR|#]en nYE%@Up ;b!qt-;.< .I.B,wH
8 uR6 `@F n&3}F? EO%"[k nXw98; ^.PCQ~Ql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qUkw&}H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ZlP+t> ^09-SUl^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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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xJ9aFpTC @MO/LvD 附件: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 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bE?X?[K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VS@e[, 一、适用范围 7 j6<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QD[hO^/ 二、申报材料 :l&Yq!5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Ll.P>LH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QD%!a{I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2'u%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hLj7i?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AZAQ xt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nJ h)iQu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in6*3C4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bEln.)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d/!\iLF 三、受理程序 yK-DzAv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kpXxg: c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D ~ 5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wb Uxl%{5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RFo
CM^ 四、转移手续 Ph8@V}80"Y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V-eRGSx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xpc{#/Nk (1)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fV=e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