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J4z&J SY
第555号 w>}n1Nc$G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ApeI9
总 理 温家宝 }w2Et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gNbcWc7CU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0]$-}AYM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B(6*U~Kn%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Y?zo")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Ls%nz|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8<KC-|y.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Z: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