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发〔2007〕5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2u
j
.*
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实施以来,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积极构建完善社会化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DTO_IP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P@v"aa\@2)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是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因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未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XvI~"}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档案接转手续。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 Skr(C5T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p%DU1+SA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对失去联系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积极与托管单位或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补充档案材料、接续人事关系。对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Yq ]sPE92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档案管理收费收入和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与'人事代理'等服务项目收费严格区分,不得混收、代收。档案收费要用于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不能挪作他用。 o GuAF q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由现管理机构负责整改,并按规定对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NBk0P*SI
八、市人事局将分批公布本市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名录。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lOm01&^"E
九、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YGA4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7-05-08 1KZigeH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