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海人口发[2005]9号 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2005年3月10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 光荣证 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京人口发[2005]17号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局、总公司计生委(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计生办: 现将《关于办理<独生予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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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C01=,6ye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对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规定如下: -#gb {vj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8ZG'?A+{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v4w3'@1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4N$svA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tx5_e[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FbFUZ^Zj
二、申请办理本市《光荣证》的夫妻,应当持本市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明、双方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双方单位(无业人员及农民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以下相同)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双方签字。 IH~H6US
三、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其填发《光荣证》,并将盖章批准的《申请书》退还申请人单位。 ;%dkwKO
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S?1E:\av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内地公民、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的,可以办理《光荣证》。 Bf'jXM{-
2、女方因出国不在本市的夫妻,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 :jp?FF^j;
3、女方户口在外省市、男方户口在本市的夫妻,符合办理《光荣证》条件,子女已经在本市入户的,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女方应当按本市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女方凭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各项奖励待遇。 }lpcbm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O1*]
5、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得办理《光荣证》。 [b#jw,7
6、夫妻双方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由其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夫妻双方均为自费出国人员的,在夫妻出国期间,暂不办理《光荣证》。 ` V^#Sb
7、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但奖励费只发放我市居民一方。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光荣证》。 \|62E):i1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M8cLh!!
9、夫妻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前,原先办理的《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时,原先办理的《光荣证》无效,应当交回原办证机关;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 _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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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交回《光荣证》。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991年10月31发布的《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j~Gu;%t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