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
会计师
考试委员会
 R=-+YBw7/    专业阶段合格证及全科合格证
管理办法
 {Q5KV%F_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地区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及全科合格证管理工作,依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J>`v.8y    第二条  考生办理专业阶段合格证及全科合格证办法如下:
 iH-bo@    (一)专业阶段合格证办理方法:
 Ci~f#{    1.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办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VgNb&Yo9    2.符合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条件,未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申请人,应持有效的相应
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成绩核查回复单),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时所在地方考办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KEq<fEI    (二)全科合格证办理方法:
 UTZ776`S&X    1.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办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Q_ctX|.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
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vqq6B/r@Fu    第三条 计算机未自动生成考生合格证号有以下几种情况,本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WgE@8 9    (一)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姓名或者是身份证件前后年度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变更身份证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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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因其他原因发生姓名、身份证件变更的,应提供身份连续的相关证明。
 h`=r)D    (二) 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全科合格证申请人的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疑难字,造成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不符的,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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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Fe9 n=    (三)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若有通过成绩复核、核查、免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在北京考办办理登记手续、上报,经财政部考办批复后下发。
 k+FMZ,D|    第四条  关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补办问题
 N83!C=X'    第一种是专业阶段考试合格人员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的到地方考办递交补办专业考试合格证申请书。地方考办经过审核后,将补办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考办。经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后再补发合格证书。
 .iFViVZC    第二种是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地方考办收到申请后随当年上报的材料一起上报,财政部考办按当年的编号赋予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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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第五条  其它:
 wHx}U M"    (一)查询换取专业阶段合格证及全科合格证书的时间可通过声讯台:1605757、95001986、96001986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址:
www.BICPA.ORG. .CN进行查询。
 
tcZa~3.    (二)办证地点: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v@VLVf)>9^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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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rwy+~    办公室
 Qh*)pt]n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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