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C3~~h|:
部 长 7Kb&BF|Q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w"#rwV&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S&9"=v
第一章 总则 _#+l?\u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_@gg,
2
u-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6E:H
第四条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d6-q"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 A*7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Gw)|oX
第十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K1e=SY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g3QE:(2@q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Q)qJ6-R|HD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M"u=)CT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Bss*-K]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J92TV
(三)出资证明; ,Mi'NO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BI<9xl]a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1/qD5 *`Y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PYY<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x.qyYEoI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e^\#DDm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12Q!
(十)内部管理制度。 rg]b$tL~
第十六条 (一)人事管理制度; ;X0uA?
(二)财务管理制度; 0Q8iX)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LTH,a?lD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XFl&(I4tB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h4Z\R`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E?|NYu#I6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887e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DB_oRr[oj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Yl$@/xAa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1p&=tN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TrL!9FtJ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nGc'xQy0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T1caVb|>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vYy19z
第二十五条 0b8=94a{>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Uspv^O9_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VtP7Y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5nceOG8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u(?U[pe[
第三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0o BAJP
(一)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B,Tv9(sv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Fl{~#]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l3O
i@\
(四)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pfN
(七)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tI#65ox#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0JR)-*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S02=/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Qm"
~XP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7,@q?v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h<PS<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XH/!A`ZK
第三十六条 Q^l!cL| {
第三十八条 k+je-%hPj
第三十九条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SWL@}8vx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V|HO*HiB3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CD^@*jH9"
第四十条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S==0/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 oO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UCFFF%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gtr.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UN*&DmF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nKtRJ,>
第五章 附则 wq1s#ag<
第四十四条 除前款规定以外,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w(
@QRd{
第四十七条 pI>GusXg
附件2: c*"P+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说明 ,lFzL3'_0x
为了进一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设立许可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说明: wnLpf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dBN:
资产评估行业产生和发展15年来,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推动企业改组改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资产评估不断得到市场参与各方的认同,其服务领域已经从单纯为国有经济主体服务扩展到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服务,资产评估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04年4月20日,全国共有注册资产评估师21293人,资产评估机构3333家,其中合伙制722家,有限责任公司制2611家;专营资产评估机构1119家,兼营资产评估机构2214家。 0D `9
1993年,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等相关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根据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脱钩改制的需要,财政部财产评估司修订并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随后又出台了《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564号),这是目前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具体依据。 \RFA?PuY
近5年来,由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变化,目前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从实体到程序都已经不再适应现在行业管理的需要,亟待修改: Dsv2p~
一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予以保留并将具体审批权下放给了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行政管理职责,财政部作为全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可对地方财政部门在审批中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 UX|3LpFX&I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需要。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中存在机构规模小、专兼营机构结构不合理、竞争不平等、分支机构管理混乱、部分法定代表人无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以及日常监管依据薄弱等问题,严重影响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迫切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资产评估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gS]
办法在起草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顺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国际趋势的同时,基本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从加强和规范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提高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角度出发,规范了相应的管理内容,目的是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X]I: 0^j
二、起草过程 1}ifJ~)5S
2003年根据部党组的决定,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职能改由企业司行使。此后,企业司会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结合2004年开展的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起草并形成了初稿,经司务会议讨论后,分别组织部分省市企业处、资产评估协会,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和参加大检查的行业专家进行了数次研讨,聘请了行政法专家、律师对送审稿的关键内容进行了论证。法律专家认为对资产评估机构划分等级、限制业务范围,属于行政许可,而国务院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中,并未包括此项内容,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建议取消等级管理。部分评估机构和地方财政厅局认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专营化”,对原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兼营评估业务的规定应废除。地方协会和多数评估师提出应当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便从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中规范评估活动。针对目前部分机构滥设分所,“机构替代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现象,各方一致要求新的办法应从严加以规定。对上述意见,在起草中都给予了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后在送审稿中加以吸收。 ;>X;cZMd
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送条法司审核。条法司在收到送审稿后,从程序到实体,从内容到文字,对该办法进行了审查,组织业内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了论证,并与企业司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了反复沟通,先后数易其稿,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报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1日金人庆部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公布了该办法。 wXBd"]G)C
三、对办法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4ISIg\:c*
办法共包括总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附则共五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B/3xV:Gy
(一)提高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E<~WpP
118号文规定,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3名注册资产评估师。鉴于资产评估的业务涉及财务会计、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企业整体价值等各类资产评估,而每个评估师又有自身的专业特长,为了提高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在办法中,规定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须拥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求拥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j{=}?+M
(二)增加1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股东 "15frr?
为了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对原来规定比较模糊的股东和合伙人条件进行细化,规定合伙人或股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本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G*fx=N
另外,考虑到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性不强,客户稳定性较弱,而项目、市场开发已经成为制约评估机构稳定经营的主要因素等实际情况,为推动评估机构合法有序开发评估项目和市场,办法允许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增设1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Tpkt'|8
(三)取消了兼营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 #Wb
4*
118号文规定,除专营资产评估机构外,兼营机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可以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而且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条件大大低于专营资产评估机构。这种专兼营资产评估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不平等,导致几年来兼营机构增长过快,各地区专兼营评估机构的比例严重失衡,有的省甚至没有一家专营机构,不利于行业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不利行业执业质量的提高。因此,本办法取消了原有规定中关于兼营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内容。 5,|{|/
另外,鉴于在办法中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专营会影响现有机构已取得的业务资格,为了利于会计、评估行业稳定发展,办法给现有机构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保证其有足够时间进行业务安排。 ozHL'H
(四)充实完善了分支机构管理内容 puEu)m^
分支机构管理总的原则是提高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强化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中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分支机构自身须具备的条件、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有达到“有20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之日前3年总收入达到1500万以上”等条件才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至少要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办法还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强化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通过以上规定,限制资产评估机构为了凑人数、凑收入而建立分支机构,并强化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引导资产评估机构与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统一执业质量和执业标准。 s(L!]d.S$y
(五)关于财政部门与评估协会的关系 "(';UFa
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又经国务院授权(国发[2004]16号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注册管理。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离不开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师管理密不可分,必须有机结合,才能避免管理脱节,防止管理漏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管理。按照国家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精神,为了在行业管理中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协会的作用,在办法总则中对评估协会和财政部门的关系予以明确。规定“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g0;6}n
(六)例外条款 XJq]l6a: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较少,很难达到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而这些地区也存在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但由于地处偏远,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到那里执业的成本很高。有鉴于此,办法规定,如确实难以达到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条件的,为不影响这些地区企业改革发展,可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z\B|
“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提法在有关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文件中经常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 k<N5*k8M
(七)对部分地区由国资委行使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予以规定 8Vt'X2
鉴于历史原因,个别地方的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一直由国资委行使,而且《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些地方的政府决定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仍由国资委行使。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办法在附则中增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职责由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的,行使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RgM=g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