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资产评估机构:
-{`8Av5)E%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中评协[2008]156号)和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
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会协[2009]003号)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申报2012年度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uP, iGA 一、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内部培训资格的条件
E@ J/_l; (一)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Rd'P\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Pb$BLY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
培训制度和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EQI9J#;+ (四)具备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并保证培训质量;
[ )3rc}:1 (五)拥有或聘请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
r5 tn' (六)符合中评协或北京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Z,zkm{9* 二、申请方式和其他事项
k%uR!cL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将本机构的申请报告和年度内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参加人数、培训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加盖公章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北京注协资产评估部,经审核后予以批准公布。
g)$/'RB (二)北京注协将按照《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育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京会协[2010]013号)文件的规定,对当年度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培训质量检查,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6&|hpp#[ 联系人:吴雪,联系电话:88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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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电子邮箱:
bicpa_cpv@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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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S'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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