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v'eP[
根据 2008 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By6O@ .\V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 60 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 100 分) s~Ivq+ipr;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 11 月 20 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Kkq-x'gt^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3\RD%[}
二 00 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J> m4`
附件: _k]R6V:
[2008]78号FJ.doc ?<4pY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