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s|>46E
根据 2008 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O1CxsKt6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 60 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 100 分) mU:C{<Z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 11 月 20 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vrn IEur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7>xxur&
二 00 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JrP<~^o
附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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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8号FJ.doc C.@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