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要事项说明 KJN{p~Q
(一)关于评估报告的构成 S(h+,+289
本指南中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专用说明材料构成。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相比,增加了评估明细表、专用说明材料。评估明细表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附件内容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的细化。专用说明材料仅供申请核准备案评估报告使用,主要包括《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两个部分。《资产评估说明》与91号文规定的“评估说明”功能类似,但删减原来与评估报告正文部分重复的内容。 Tjza3M
(二)关于评估明细表 =aE!y5
“评估明细表”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或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时编制。其用途主要是:(1)作为企业改制后建(调)账的基础;(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核准备案时了解各项资产的作价情况;或(3)某些情况下工商注册时使用。 fkK42*U@r
本指南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提出评估明细表样表。鉴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允许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性质确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本指南只提供原则性评估明细表。具体评估业务中,应根据本指南对资产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的基本要求,设计满足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明细表。 e2$k
%c~
(三)关于《专用说明材料》编写指引 cAc>p-y%
本指南仅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如何编制和出具,解决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反映什么内容和如何反映这些内容,以满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需要问题,对于如何评估(或评估技术方法)的内容,应当遵循其他评估准则。 G,JNUok
《专用说明材料》编写指引,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的格式与内容,以方便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备案核准评估项目,快速了解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 UqaV9
本指南根据评估准则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调整了《专用说明材料》的相关内容。(1)根据评估准则要求,补充完善了收益法、市场法的内容。企业出具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增补收益预测内容等。企业价值评估对象按评估准则表述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部分权益价值,不同于原规范“整体资产和负债”的概念。(2)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或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时,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调整了应当说明的内容。 B]|"ePj-
(四)关于与91号文的关系 h[I~D`q)v
本指南和正在制定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发布后,基本覆盖所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对91号文等文件形成替代效果。中评协将在此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协商91号文等文件的处理。 w#\*{EN
附件一: IJV1=/NJW
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 uPveAK}h
(修订征求意见稿) 0'4V*Y
第一章 总则 eNw9"
X}g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dUL3UY3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Y@mL/_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商誉等。 %(y0,?*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项无形资产或组合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i$!-mYi+Q!
本准则未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上述无形资产的评估另行规范。 {%Q&CQG_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l9Sx'<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cq
\()uF'c
第二章 基本要求 yCT:U&8%F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Pn|*(sTl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f|X./J4Bl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l
d4#jV ei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hd:avze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XF 8$D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fd}
Ul
第十二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D>nXh
O&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评价,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 ^%pM$3ov
第三章 评估对象 3>t^Xu~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权力状态,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工作的影响。 (( D*kd"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组合无形资产。 ">^O{X\
第十五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关系类无形资产、权利类无形资产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B1!b@0^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等)与著作权等; Z U^dLN-N
专有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与技术诀窍等; r|>a;nY
关系类无形资产包括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等; 1^4z/<ZWm
权利类无形资产包括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等。 Dt
w1q-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充分协商,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合并,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组合无形资产的评估。 0+P<1ui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一般包括所有权、许可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Ow\dk^\-G8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使用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q-<1|xj/J
第四章 操作要求 3j
iSvrfI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F qW[L>M'
(一)评估对象; H=j&uv8
(二)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和有效期限; 5_MqpCL
(三)评估结果的预期用途,评估基准日以及评估范围。 b=Y:`&o=[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 r)G^V&9
6
(一)无形资产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