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t8$^m,;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防伪标识使用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将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Z|W=.RdA;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x\jHk}Buj
1、各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防伪标识申领、管理专项负责人,对作废、破损的标识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9c24j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机构对外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项目咨询报告不需粘贴。 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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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事务所、评估机构内留存档案业务报告必须贴有防伪标识复印件。 a5'QL(IX
4、为便于管理和统计,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按审计和验资两项归类,分别填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业务报备,粘贴防伪标识。 ty78)XI
5、各事务所、评估机构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防伪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D t`@Dm
6、申领防伪标识的数量约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枚时,可持有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HiC\U%We
二、2009年防伪标识的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