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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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防伪标识使用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将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W^$e-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P4s,N|bs`
1、各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防伪标识申领、管理专项负责人,对作废、破损的标识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P`$XkXd4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机构对外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项目咨询报告不需粘贴。 edlsS}8^
3、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事务所、评估机构内留存档案业务报告必须贴有防伪标识复印件。 ZM57(D
4、为便于管理和统计,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按审计和验资两项归类,分别填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业务报备,粘贴防伪标识。 U-q:Y-h
5、各事务所、评估机构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防伪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d! _8+~
6、申领防伪标识的数量约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枚时,可持有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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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9年防伪标识的领取 #/hXcF
1、请2008年度内已按时报备过的事务所、评估机构持本所介绍信于12月16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评估部分别领取2009年度防伪标识,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使用。2008年度防伪标识继续使用至12月31日,2009年2月10日前(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务所、评估机构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将2008年度的《备案表》、剩余标识以及作废、丢失、破损的标识作书面说明一并送至北京注协监管部、评估部。 1f2*S$[*L
2、请2008年度内从未报备过的事务所、评估机构于2009年1月将08年全年电子版和书面形式的《备案表》、剩余标识以及作废、丢失、破损的标识作书面说明一并送至北京注协监管部、评估部,报备完成后再领取2009年度防伪标识。 QGX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