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办事程序 (&Kk7<#`
一、 规依据 F`9xVnK=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及北京注协《关于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外省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转会人事档案存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会协 [2008]123 号)等规定。 m/@wh a
二、转所需提交的资料(以下(三)、(四)项须提交复印件协会留存,提交原件协会审阅后退回。) #>("CAB02T
(一)转入、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转所表后面钉上以下几条提供的材料); 6xx<Y2@
(二)与转入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A7Cm5>Y_S
(三)申请人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且应符合以下形式之一: lV3x *4O=
1.国家人事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事局所属的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北京注协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存档卡); #K_ii)n
2.存在总分所关系的评估机构,申请人的档案关系可存放在该评估机构分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中心的集体户里,并由人才中心出具“XX评估公司XX分所XXX人的人事档案……存放在我中心”的证明; 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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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评估机构及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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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R+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