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外省市注册资产评估师 `p)U6J
转会人事档案存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B)d 4]]4\\
各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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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外省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入我会存在的人事档案存放及转档难的问题,依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及中评协《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的要求,以便于资产评估机构人才引进,切实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经我会资产评估委员会研究决定:各资产评估机构在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中评协【2008】43号文件第一条 “‘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标准”要求下,在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办理外省市注册评估师转入时,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全国各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对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rk6Stn$z
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i;?8?
2、申报人个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及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费报销的凭证(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其他评估资格者亦可出具所在单位的缴费报销凭证); J}-e9vK-#
3、申报人近期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代扣代缴的个人完税凭证; o=zl{tZV
4、资产评估机构关于申报人在本单位专职执业的保证函(样式附后)。 Jz0AYiCq
附:保证函 `Y!8,(5#
保 证 函 ;x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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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M`iE'x
XXX拟由我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或:XX省XX市XXX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保证其不存在兼职、挂名等违规行为。 Y#P!<Q>}
XXX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 D\-DsT.H
年 月 日 71IM`e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