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395`Wkv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6N[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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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工作和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2009年4月1日前,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料,随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帐户信息一并呈报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和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1020室,邮政编码:100037)。 r!~6.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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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U04&z 91"
二○○九年三月十日 hG>kx8h
财 政 部 +*wr=9>
财企[2009]26号 i5SDy(?r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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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77-G*PI*I
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我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O,r8K{1n
财政部 onl,R{,`0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 l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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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0<+eN8od.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XEJd4r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Fz' s\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 -6$GM J7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d6)+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