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u3a_  
  为保障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以下简称“专职标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WdA6Y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m-~eCFc  
  (一)近三年从事的资产评估业务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r,~1oV<"  
  (二)近三年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并且每年不少于1份,须经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 	IY	Q  
  如果其中一个年度没有签字的报告,应当提供该年度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底稿复印件,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Qe~2'Hw#9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不但任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W[dMf!(  
  (一)最近一年内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A5lP%&tu(  
  (二)最近一年内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或者参与的评估项目有签字那页的底稿复印件,并且不少于5份,须经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Rtz`V1d  
  (三)《不担任合伙人(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附表2)。 .Y.{j4[LQ  
  三、按照“专职标准通知”规定,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lZ3o3"  
  (一)对于按照“专职标准通知”规定提交申请文本的,其内容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办人应当予以受理。 +!(W>4F  
  对于没有按照“专职标准通知”规定提交申请文本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补正的,承办人应当予以受理。 G]Jchg <  
  (二)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应当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如有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核的时间及其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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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职”情况在北京注协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