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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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以下简称“专职标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bT+#x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专职标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以下申请文本: t]QGyW A]
(一)近三年从事的资产评估业务清单(附表1),须经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 yvKUTq`
(二)近三年签字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并且每年不少于1份,须经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