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京会协[2007]0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协商,并征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登记业务的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新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我们重新制定了民办教育机构《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t|".=3%G
自2007年起,凡执行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按要求同时出具“审计报告”(见附件一)和“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见附件二),用于民办教育机构办理社团法人年检以及参加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 2006年2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民办教育机构专项审计内容的试行意见》(京会协[2006]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报告 2、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二○○七年一月四日 14u^[M"U
附 件:附件1:京会协[2007]011号附件1.doc 附件2:京会协[2007]011号附件2.doc y(a}I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