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7-~Q5Kr.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制定本准则。 /\w)>0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V=X:=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TP}h~8 /;
第四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cDoo*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b:(-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k` {@pt.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S8l1"/?aHE
第六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Y(+^;Y3U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XU5??8
(二)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 FeQ*`r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VN'Wq7>6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z%Q>(F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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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jV/CQM5a+
(七)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k;EPpr-{
第七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bC^(U`y 32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WA$>pG5s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G1A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a6h>=uT [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x#FgD(iI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对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e*
(六)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L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