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qa?y lR"kA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w\4m-Z{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MPc=cLv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S!cXc/H-R
(一)联合审计; T`;M!-)2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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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M*uG`Eo&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Jp0.h8i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