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wG&+*,}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 uy,ySBY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_`Abz2s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0 CJ4]mYl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 i N}BMd.U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7%(|)3"V
第四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v7l4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