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gBh;=vOD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P}ok*{"J<>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KDl_?9E5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O`mXg-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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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mC?i}+4>4R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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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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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dVB~Smsr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bl_H4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