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h:;eh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沟通,制定本准则。 Hg_
XD,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si.a]k/f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RYJc>
本准则所称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a&aIkD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4x?u5L
9o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主要目的是: UkbQ'P+oS
(一)就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注册会计师、治理层和管理层各方在财务报表审计和沟通中的责任,取得相互了解; sH,)e'0
(二)及时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 lbU+a$
(三)共享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和治理层履行责任的其他信息。 zYF&Dv/u/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明晰的沟通,并提请治理层以同样的方式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以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建立这种关系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
第二章 沟通的对象 9l_?n@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r_sl~^* :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可能因沟通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Mjz)/
第八条 在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特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的有关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信息。 /~huTKA}
第九条 如果无法清楚地识别需要与哪些人员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定。 ]%8;c
第二节 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P"/nS"nn
第十条 在决定与治理层某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78~V/L;@S2
(一)下设组织、个人以及治理层整体各自的责任; }e=GvWGa
(二)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Eq;frnw>q
(三)法律法规的规定; 6U9Fa=%>}
(四)下设组织或个人是否有权对沟通的信息采取措施,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K8a#-
(五)是否有必要将有关信息详尽或扼要地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U9sub6w 6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的权利。 YgOgYo{E!
第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着重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 PlRs-% d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是否足以履行其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Prx s2 i 8
第十二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某集团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业务环境和沟通事项,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除了包括该组成部分治理层外,可能还包括集团治理层。当集团治理层履行组成部分治理责任时,适当人员为集团治理层。 A2_3zrE
第三节 与管理层沟通 S,v >*AF
第十三条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包括讨论本准则规定的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 Y8'_5?+ 0
第十四条 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注册会计师通常先与管理层讨论,除非这些事项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的事项包括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等。 3^yWpSC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先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6Q.whV%y
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助于治理层了解特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这些意见和措施包括在与治理层沟通的内容中。 ?o5#Ve$-X
第十五条 管理层就本准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与治理层的沟通,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 O|zmDp8a+
对于本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规定的补充事项,如果认为管理层已与治理层有效沟通,注册会计师无需再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t9qH
第四节 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的情形 sl O9H6<
第十六条 在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如果就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 (`/i1#nR
对于应予沟通且仅与治理层的监督职能相关的事项,由于监督与管理没有分离,通常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予以沟通。 ibUPd."W
第十七条 如果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仍应考虑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否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Xtnmh)'K~#
第三章 沟通的事项 .T wF]
v
第一节 沟通事项的基本内容 \JC(pn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包括: Dohe(\C@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w_.(f#
(二)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 z( [ $,e\
(三)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n kGdHX/a
(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_?LI0iIFx
第十九条 除了本准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I19F\
L`4
(一)要求和商定沟通的其他事项; sn`?Foh
(二)补充事项。
C)}LV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q[A3$y(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责任直接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通常考虑将该沟通事项包含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8t[EsW/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并不能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4GA-dtyV&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 a3IB, dr5P
(一)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且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监督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 irj}:f;!eF
(二)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为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补充事项设计程序,但如果注册会计师注意到根据其职业判断认为重大且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补充事项,并且这些事项没有通过其他渠道与治理层作过有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sswAI|6ou
(三)如果存在要求和商定沟通的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还有责任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BTtYlpN6
第三节 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 cty#@?"e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直接与治理层作简要沟通。 vGp@YABM
第二十三条 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以防止由于具体审计程序易于被治理层,尤其是承担管理责任的治理层所预见等原因而损害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58U[r)/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 4>`w9
(一)注册会计师拟如何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r5Xp#q2
(二)注册会计师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d0E5 ;3tQ
(三)重要性的概念,但不宜涉及重要性的具体底线或金额; GQxJ (f
(四)审计业务受到的限制或法律法规对审计业务的特定要求; r
T$g^
(五)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商定的沟通事项的性质。 <_uv!N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与治理层讨论下列事项: 30`H
Xv@
(一)当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时,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以及双方如何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工作; w`f~Ht{wYR
(二)治理层对内部控制和舞弊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R$`T"C"
(三)与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相关的事项,这些程序是在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之外、应治理层或管理层要求而实施的; (7!(e
,
(四)治理层对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事项等方面的变化作出的反应; flt
cdA
(五)治理层对以前的沟通如何作出反应。 <)rH8]V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就治理层对下列事项的看法与其进行讨论:
)dDmq
(一)与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 0k]N%!U
(二)治理层和管理层责任的划分; D"5~-9<
(三)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74wa
(四)治理层认为审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需要采取额外程序的领域; cu|q&
(五)与监管机构沟通的重大事项; >pHvBFa3G
(六)治理层认为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的事项。 P^+>QJ1
第二十七条 与治理层的沟通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计划审计范围和时间,但并不改变注册会计师独自承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责任。 T5G+^XDA
第四节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3:|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治理层直接沟通下列事项: lR^Qm|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 .AS,]*?Zn%
(二)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9j9?;3;
(三)尚未更正的错报,除非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错报明显不重要; /tP
(四)审计中发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重大且与治理层履行财务报告过程监督责任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Mt0|`=64
第二十九条 除非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直接沟通下列事项: |8ZAE%/d
(一)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提请治理层注意的管理层声明; `?m(Z6'
(二)已与管理层讨论或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LXNdE2B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重要会计处理的质量和可接受性与治理层沟通: +O6@)?pI
(一)选用的会计政策; {'C74s
(二)作出的会计估计;
rMloj8O*
(三)财务报表的披露。 E
atDT*!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某项重大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说明理由,并在必要时提请更正。 \/zS@fz
如果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未予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事项对本期和未来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将这种影响告知治理层。 {.W%m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可能包括: UQr+\ u
(一)管理层在提供审计所需信息时出现严重拖延; -7Wmq[L/
(二)不合理地要求缩短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qILr+zH
(三)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 8yl/!O,v
(四)无法获取预期的证据; L1K_|X
(五)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施加的限制; ?Kf@/jv
(六)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或拒绝将评估期间延伸至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6Wp:W1E{`
在某些情况下,上述困难可能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y%Ao\~kG
第三十三条 除非认为错报明显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所有已知错报。如果错报未予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并再次提请予以更正。 7
G2N&v>
对未更正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逐笔与治理层沟通。对未更正的大量小额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治理层提供列明这些错报的笔数和累计影响额的汇总表,而不必沟通每笔错报的细节。 _95t
gJ y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讨论未能更正错报的原因及其影响,包括对未来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x$sQ .aT
第三十五条 为了降低发生误解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治理层提供书面声明,说明已引起治理层注意的错报没有得到更正的原因;但获取该声明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对未更正错报的影响形成结论的责任。 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