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897阅读
  • 0回复

[专业法规]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8-15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R9^vAS4t[O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wr:W}Z@pL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lR7;{zlSf'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tV}.*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qoH:_o8ClO  
  特此公告。 -,YI>!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yc<%U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