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nnv|GnQST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o6[.$C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9[Q;=R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2IJK0w@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L_YpG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b"h'7 C/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U[yeE].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A`Z/B[)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N	y'\Q"Y]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vV}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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