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4"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yw-H2k1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FE'#\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HR'FlxOd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K|_M)/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p ,-TtV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B*K%&w10~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pHKj*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_d)w, ;m#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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