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kq~*s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防伪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8+ W^t I
一、标识的管理与使用 /][U$Q;Ke
1.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对作废、破损和当年未使用完的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并在次年报备上年度使用情况时,交回北京注协监管部。对丢失的标识由丢失标识的事务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S9BJjo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粘贴标识。 \dMsv1\
3.为便于管理和统计标识的使用情况,各事务所应认真填写《事务所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6tQv<}^
4.申领标识的数量约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枚时,可持有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K&h|r`W(
二、2011年标识的领取 Dx%fW`
1.2011年标识自2011年1月1日开始使用,2010年度标识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 w{qYP
2.2010年已完成前三季度报备的事务所持本所介绍信于12月15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预领2011年标识。2011年1月1日至2月10日(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务所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将2010年度全年《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附件1)、2010年度领用防伪标识说明(附件2)和剩余标识(包括作废、破损的标识)一并报送北京注协监管部。2010年度标识报备完成后方可继续申领。 J{ Vl2P?@
3.已申领2010年标识而未报备的事务所应按上述要求完成报备后,方可申领2011年标识。 0.5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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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新批设立、迁址等原因2010年没有领取过标识的事务所需携带本所介绍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于2010年12月15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申领2011年标识。 ~!OjdE!u
三、对存在标识管理混乱、保管不当等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将暂停发放标识。 W2k~N X#@
联系人:赵京彦 WQ]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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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8221103 G7<X l}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 u{r5`4
2、2010年度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说明 b +_E)4
附件: h^)2:0#{I
附件1.xls IR&u55#I6
附件2:遗失防伪标识说明.doc L$Q+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