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_2yiKv&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 [2006]133 号)的要求,结合防伪标识使用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将 200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J;]u3e|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37KU~9-A
1 、各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防伪标识申领、管理专项负责人,对作废、破损的标识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slrg(5F
2 、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机构对外出具的 “ 资产评估报告 ” 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项目咨询报告不需粘贴。 ~V$ f#X
3 、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事务所、评估机构内留存档案业务报告必须贴有防伪标识复印件。 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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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便于管理和统计, 200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按审计和验资两项归类,分别填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业务报备,粘贴防伪标识。 k5X b}@
5 、各事务所、评估机构每季度开始 25 日前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防伪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C%Fkq
6 、申领防伪标识的数量约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不足 10 枚时,可持有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r39wFi
二、 2009 年防伪标识的领取 s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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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 2008 年度内已按时报备过的事务所、评估机构持本所介绍信于 g8Aj `O
12 月 16 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评估部分别领取 2009 年度防伪标识,并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使用。 2008 年度防伪标识继续使用至 12 月 31 日, 2009 年 2 月 10 日前(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务所、评估机构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将 2008 年度的《备案表》、剩余标识以及作废、丢失、破损的标识作书面说明一并送至北京注协监管部、评估部。 *8206[y
2 、请 2008 年度内从未报备过的事务所、评估机构于 2009 年 1 月将 08 年全年电子版和书面形式的《备案表》、剩余标识以及作废、丢失、破损的标识作书面说明一并送至北京注协监管部、评估部,报备完成后再领取 2009 年度防伪标识。 6z]`7`G
3 、凡 2008 年没有领取过防伪标识和新批准开办的事务所、评估机构需携带本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介绍信申领。 `Qq/F]
4 、评估机构在领取 2009 年度防伪标识之时,需先完成 2008 年网上业务报备。 73pC
三、 2009 年我会将对事务所、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管理混乱、保管不当等问题严重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将给予停发标识处理。 _m7co :
四、监管部联系人:李静联系电话: 88392678 评估部联系人:王捷 联系电话: 88391128 tDU}rI8?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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