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我会印发的《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已于2007年1月1日执行。为进一步做好防伪标识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执业机构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应粘贴防伪标识。 二、使用时一个防伪标识号对应一个报告文号,标识粘贴于主送单位报告。当同一文号报告需向客户提交多份时, 可将防伪标识复印使用。 三、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以下时(含10个)或每季度末,按《暂行办法》中要求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向协会监管部、资产评估部报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后方可再次申领。备案表格式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出现漏项或空白项。对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暂停发放标识。书面备案表须加盖机构公章,电子版须提前做好杀毒工作。 四、如有问题请详细阅读相关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示的附件内容。其他事项请与协会监管部、资产评估部联系。 监管部:王伟、王帅 88392929转572、577 评估部:李彦红 88392681 附件:1、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h q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