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y#R~7s
第一章 总 则 lna}@]oR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T`;%TO*Y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A8oo@z68n>
第二章 登 记 '~&9D:(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k=4N.*#`y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xx{PespNt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Pn3%&O$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7:)n$,31FW
第四条 申请程序 RH O( ?8"_
(一) 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c^4E
(二) 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A<qTg`gA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MBhWMCN2
(三) 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9Bw|(J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O"c;|zCc>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5`gQ~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a6WI170^1
(二)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X@LRsg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F`>,Pm
(四) 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V9dF1Hj
(五) 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A3M)
(六) 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TTt#a6eJ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D-4f >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7q7PYG4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fi$-;Gz
(一) 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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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lJis~JLd`
(三) 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iTAx=SG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VI'hb'2
(一) 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Vf o+a,
(二) 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VI]oRgP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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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0^RXGN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O`w,dMOI
(二) 受刑事处罚的。 )X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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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aM:nOt" S1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R2 6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f^"N!f a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7U2J xE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o\3L}Y
第四章 年度检查 'z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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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6Qy@UfB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h?;T7|^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oze&
(一) 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lo,$-bJ,<,
(二) 交纳会费情况; ^]a #7/]o
(三) 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8'4S8DM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jhg;%+KB
(一)在境外停留的。 86mp=6@
(二)生育休产假的。 Dqe^E%mc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nY`RRC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5yiK+-iTs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UmI]E{g3(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1PP $XJtyD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_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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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HAJ 7m!P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O^RF }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82QGS$0V
第五章 附 则 Oms. e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2h=!k|6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rjP L+T_